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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经商和移民两不误


晓晖国际律师事务所


通过投资移民的方式进入美国既做生意又移民,在几年前还是让人觉得是难于上青天非常遥远的事,现在看来已不是高不可攀了。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内经济迅猛发展,生意越做越活,企业越做越强,成功人士不断涌现。其中不乏有些人想进一步来美拓展国际市场,还有些人则会为下一代的教育和前途考虑而想换种环境生活,那么,投资移民对他们来说就是一条经商和移民两不误的快速绿卡通道。

一、投资移民的要求

(1)根据美国的移民法规定,普通项目的投资移民的基本投资金额至少需要一百万美元。若是投资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倍的地区或城镇人口少于两万人的乡村地区,投资额只需五十万美金或以上即可。移民法还规定,如果在移民局指定或认可的特定项目里投资,最低投资金额也可以是五十万美元。美国每年签发10,000个投资移民签证,其中有5,000个是发给特殊项目的。普通项目和特定项目两种做法的最大差异在于,普通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大,但是整个投资的运行是掌握在投资人自己手里的。而对于特定项目来说,虽然要求的投资额降低了一半,但是风险较大,因为投资资金是在项目合伙人掌控之中,投资人对整个投资的运作无法参与也无法控制。

(2)投资移民的主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但是对学历、工作经验和经商背景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对语言也没有要求。

(3)投资者的生意要有利于美国的经济,为美国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

(4)投资者要为美国创造至少十个就业机会。也就是说,投资人要在美国雇佣起码十个全职工人,投资者和他的配偶及孩子不能算在这10个美国工人里面。所谓美国工人,可以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避难庇护被批准者,但不包括H1B等非移民身份工作者。独立合同承包人也不能算在内。全职工作是指每周需工作35小时以上。

(5)投资人必须在投资项目中积极参与管理,投资人不能把投资的生意完全交给雇员,自己什么事都不过问,处于被动状态。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自己管理控制日常企业经营或参与企业发展计划,长远目标,政策性规划,和具体经营计划等等。

(6) 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要证明其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来美洗钱。投资者要准备充分的材料来证明其投入的资金是合法做生意所得,房产销售所得,股票买卖,遗产继承或赠与所得。

二、投资方式

移民法规定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人必须建立新的商业企业。一般说来,有三种投资方式可以让投资人有资格申请投资移民,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证明其在美国建立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第一种投资方式:创立一个完全新的商业企业。且必须符合招满10个美国工人及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这是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资方式。

第二种投资方式:投资买断现有的企业。法律规定这个现有企业也必须是在1990年11月 29日后成立的。投资者必须重新组建或改建这个现有的企业,使其成为一个新企业。如果只是更换了企业业主,改变了商业地点的一些外观装饰,或采取了新的市场策略是不足以证明投资者把现有企业改建成了一个新企业的。但移民法里也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程度的改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经验。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要新雇满十个全职工人。

第三种投资方式:扩建现有的企业。这样的现有企业也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要按法律规定把企业扩建到一定规模。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企业的净资产增值40%或把企业人员人数增加40%。不过,新雇佣10个全职美国工人的要求依然要达到。

除此以外,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还可用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是美国用来鼓励投资者投资一些有问题的企业的。即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投资一些亏损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在已经存在了两年,且在投资移民申请前的一年至两年的时间内,企业的净亏损相当于20%的企业净资产。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若投资这样的企业,要求必须在至少两年的时间里,把现有的雇佣人数控制在申请投资移民前的水平。当然,以这种方式做投资移民就不需要做到雇满10个人的要求了。

三、多个投资者问题

多个投资者可以集体投资建立新企业,以此来申请投资移民。但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人都要分别达到申请的有关标准。即每个投资人必须为美国创造10个全职工作,并且每个投资人要投满规定的投资额。还有,投资者必须是个人,移民局不允许公司或非个人投资者作为投资移民申请的投资人。举个例子,一个人投资了两百万办了家新建企业,就不能申请两个人的投资移民,因为另外一个人没有做投资,也就不能假借别人的一百万一起拿绿卡。

四、申请过程

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过程大致如下:
1. 成立公司,申请执照;
2. 律师代表投资者向移民局递交申请材料;
3. 申请材料获移民局批准;
4. 美国外交部寄材料给投资者填写和准备以供面谈之用;交回材料,包括全家出生公证,结婚公证和无犯罪记录公证等等,拍照,打指模;
5. 去广州美领馆面谈,获赴美移民签证;
6. 在美国获临时绿卡;
7. 一共雇十个工作人员;
8. 律师代表申请永久绿卡。获得永久绿卡后,投资者可以继续经营其企业,也可以关闭或转让其生意。

五、美国投资移民和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及移民的比较

 

投资移民

L1签证和移民

 

优点

1.直接以美国移民签证进入美国,进来后马上拿临时绿卡,两年后转正式绿卡。

1.需要准备的材料比申请投资移民要简单,且无需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2.没有学历要求,也无需有经商经验和工作经验。

2.无需大量资金投入

3.全家随申请人一起移民美国。

3.律师费用较低。

 

 

 

 

缺点

1.投资数额大,并要求雇用10个全职美国人,压力较大。

1.先以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再在美国转绿卡。

2.材料准备比L1签证繁琐复杂,尤其是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性。

2.申请人需在国内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才能作为跨国公司经理派往美国。

 

3.案件审查较为严格。

3.移民局批准后,要到美领馆去申请签证。




以上仅是律师的一般法律知识介绍,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晓晖律师毕业于全美排名前五的纽约大学法学院,并具有在美英中三国TOP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年执业经验,其擅长的法律业务是策划设立公司,审阅商业合同,美国商务移民、职业移民和亲属移民,进出口买卖纠纷,FDA认证,证券上市,融资,公司重组,商标申请,技术转让,各类侵权争议解决,和跨国投资纠纷等等。您若有具体法律问题,请联系晓晖国际律师事务所。 Tel: (301) 838-8986, e-mail: syu@yulegal.com (版权所有,若要转载,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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